20090909

反復思量

吉野家強姦案,報載首被告被判監禁四年。

與同事a談起這案子,a 說四年實在是過輕。然而,言語間質疑那女受害人是否真的不自願。

一聽到她說女受害人是否真的不自願,我就忍不住說,相信作為一個女子沒人想給別人強姦吧!

a 問我有否看過那上載片段?

沒有。我說。

如果你有看過,你不會認為她是很不情願!a續說。

怎麼會?

報載受害人因案子令她患上中度抑鬱,對異性失去信心,現仍需接受心理輔導。她為這件事已負上代價。我不是一個掛上道德label 的人,但一個女子平白被人扣上自願給強姦的帽子我真的不能接受,也不成立。(自願給強姦已經夠矛盾啦)

a 說如果她是不情願 為甚麼遲遲不告發那人?

哼,難道講不出聲就是允許這事的發生? 你可不知這世界上有很多很多人遇上麻煩事都只會採取駝鳥政策 ?不是要你可憐她。莫說只是存在好感的同事關係如案中二人,如果一對夫婦其中一方不願性交已足以構成強姦罪。這是很顯淺的事。

試圖為同事補白我所知而她不知的案情 (當然全是來自閱報) 。

沒結果。

心裡就是有點不舒服,也反思到有時人因為未看清事情的黑白或是一知半解而下了定論。是我太早下了定論?

我只是不願當這樣的一個人。